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艳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关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3 14:30)    点击:666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关系

  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都是民法上关于时间的规定。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主要是为了稳定民事关系。然而,尽有时效期间的规定,尚不足以达到此项目的。因为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中断和中止,在某些场合若不加限制,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出于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所以,各国民事立法包括我国,在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了除斥期间,作为一定情形下对时效期间的补充。也就是对某种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他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因此,除斥期间在民法学上又称预定期间或不变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并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一定时间的经过导致一定的法律效果的产生。

  换而言之,二者的共性是:他们都是限制权力行使的期限,如果权利人不在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即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这一共性使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区别于用益物权、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无论权利人在期间内是否行使权利,权利皆归于消灭。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这两种期间中,唯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上形成了集中的制度性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仅零星地见于相关民法规范之中。其原因在于作为诉讼时效期间适用对象的请求权直接涉及社会流转,社会经济意义重要,涉及的社会面广。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艳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艳律师,王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鹰潭律师 | 鹰潭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艳律师主页,您是第2310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