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艳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3 14:25)    点击:434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我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传统大陆法系的规定来看,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这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瑕疵担保人,即出卖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原来我国违约责任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学理和相关立法都承认在买卖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担保,因此规定一个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是必要的。但是现在我国《合同法》已经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有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没有必要再将这类诉讼的诉讼时效确定为1年。这在继续承认瑕疵担保责任的国家也有相应的变化。尽量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强化,使其接近或者等同于债的不履行,并将其诉讼时效区别情况予以延长。在通常情形,瑕疵担保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买卖标的物交付后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建筑物情形,消灭时效为5 年;在特定的权利瑕疵情形,为30年。

  如果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则适用3年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且对消灭时效的起算适用主观定义的标准,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债务人时起算。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艳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艳律师,王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鹰潭律师 | 鹰潭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艳律师主页,您是第23108位访客